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国,男,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文山,男,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再审申请人王志国因与被申请人梁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3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志国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王志国与梁文山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王志国新提交“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作为新证据,该新证据可以证实2017年9月5日及2017年10月30日存入王志国账户的两笔款项,其打款人均为梁文生而非梁文山。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未上诉或上诉后不予缴纳诉讼费用的,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将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中,王志国收到二审法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诉讼费用,导致二审法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般应视为王志国已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王志国现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王志国新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审查新证据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志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志新
审判员 刘文娟
审判员 翟慧环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文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