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2404民初3097号

吴某与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04民初3097号

原告:吴某,男,满族,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满族,住珲春市。

被告:孙某,女,汉族,住珲春市。吴某与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惠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