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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执82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张店名人歌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张店名人歌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店名人歌厅,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div> 经营者:李泽树,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鲁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店名人歌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店名人歌厅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店名人歌厅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店名人歌厅的实际经营者是李泽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本院可依法直接执行李泽树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店名人歌厅、李泽树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店名人歌厅、李泽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徐庆来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