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26财保24号
申请人:文鲁平,居民。
委托代理人:魏家巍,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徐子俊,居民。 申请人文鲁平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子俊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鲁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子俊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文鲁平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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