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781刑初2号公诉机关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国华,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住常德市石门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枪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黄先兵,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常德市石门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枪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黎圣林,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文盲,务农,住常德市石门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枪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环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黄芳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马征陆担任记录。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狩猎2018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与郑某、陈某1、陈某2、路某等人一起在郑国华家聊天时,得知居住在津市的路某家旁边的山上有猪獾、竹鼠等野生动物,郑某提议并邀集大家去打猎,郑国华等人均表示同意。之后郑国华从家中带了1把火药猎枪、对讲机、猎狗及火药等狩猎装备,黎圣林从家中带了1把火药猎枪、1根熏动物的枪管及火药等狩猎装备,一行人从石门开车连夜赶往津市,当晚众人在路某家住宿。23日8时许,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陈某1、郑某、陈某2等人先后进入湖南嘉山国家森林公园狩猎,郑国华携带1支火药枪及其他狩猎装备,黄先兵、黎圣林一同上山时携带有1支火药枪、1个对讲机、熏动物的枪管及其他狩猎装备,郑某牵着2只猎狗与陈某2、陈某1先后上山帮助寻找猎物,郑某行至山顶时发现猪獾脚印并电话告知了郑国华。当日9时许,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在狩猎过程中分别被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并依法扣押其狩猎工具火药枪、对讲机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枪支不符合配备枪支条件的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为狩猎分别非法持有火药枪各1支,郑国华、黎圣林持有时间约十余年,黄先兵持有时间约三、四年,期间三被告人均有对各自的火药枪进行保养,并使用该枪支打猎。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在湖南嘉山国家森林公园狩猎时被民警抓获,郑国华、黎圣林非法持有的火药枪被公安机关扣押,郑某于2018年2月1日将黄先兵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上缴给公安机关。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持有的火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系枪支。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石门县公安局出具的调查证明,国家林业局、湖南省林业厅的相关文件材料;证人郑某、陈某2、陈某1、路某、张某、胡某的证言;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被抓获地点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各自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中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国华、黄先兵、黎圣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且数罪并罚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国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黄先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黎圣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扣押在案的火药枪、对讲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征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必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