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81民初3054号原告唐海兰,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路,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孝配,男,194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原告唐海兰与被告周孝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唐海兰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海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海兰负担。
审 判 员 刘秋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杜 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