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324执1945号

张庆会、任勇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庆会;任勇霖;朱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4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张庆会,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执行人:任勇霖,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执行人:朱芹,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会与被执行人任勇霖、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吕庆要

审判员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茹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