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2财保4号
申请人:孟某某。
被
申请人:李某某。
被
申请人:李某。申请人孟某于2019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让胡路区某室手续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孟某某用本人与宋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让胡路区某室(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孟某某与宋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室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保全措施详见我院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3025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李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英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