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12执944号
申请人:高海钧,男,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赵海星,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海钧与被执行人赵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高海钧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丽文 执行员 梁 艳 执行员 王 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泰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