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8175号 申请执行人赵新成,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赵兴平,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执行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9058.00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卢 静
审判员 高允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