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3执保28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苗壮,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丽艳,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孔祥慈,女,199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丽艳、孔祥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64,746.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丽艳、孔祥慈名下银行存款364,746.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