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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刑初26号

潘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刑初26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杰,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2013年4月24日因吸毒于被罚款五百元;2015年3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8]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琰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间,被告人潘杰在本市锡山区华夏中路17号1332室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邱某、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潘杰因吸毒被行政传唤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摄影照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通话记录、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证人邱某、章某、张某、孙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潘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以及被告人潘杰的劣迹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杰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国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霞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