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81民初165号
原告:陈武标,男,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王辉,男,汉族。
原告陈武标与被告王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陈武标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标撤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陈武标负担。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