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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81民初165号

陈武标与王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武标;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81民初165号

原告:陈武标,男,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王辉,男,汉族。

原告陈武标与被告王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陈武标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标撤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陈武标负担。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