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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86号

杨秀雄与水金梅、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6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秀雄;水金梅;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86号

原告:杨秀雄,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水金梅,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郑伟,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杨秀雄与被告水金梅、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杨秀雄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秀雄撤诉。

审判员  李心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