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86号
原告:杨秀雄,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水金梅,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郑伟,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杨秀雄与被告水金梅、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杨秀雄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秀雄撤诉。
审判员 李心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