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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1财保3号之一

安顺市平坝区大垄矿业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产投高科新型建筑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大垄矿业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产投高科新型建筑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1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大垄矿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穿石村。

法定代表人:张兴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宸,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0411635559,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鹏,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31806110088,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

申请人:贵州产投高科新型建筑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贵州产投贵安新区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洪。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大垄矿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黔011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产投高科新型建筑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3161891.82元的财产。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已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产投高科新型建筑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3161891.8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艳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家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