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0404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305048-4。
法定代表人:孙跃山,该局局长。本院收到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8)4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中,提供了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查明的事实和履行行政程序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及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还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本院收案后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申请人未提供,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宋成凤
审 判 员 郑玉兰
人民陪审员 宋光瑞二0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洪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