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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执20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王亚静、夏林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王亚静;夏林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3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张明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建丽,女,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亚静,女,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夏林根,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被告王亚静、夏林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21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王亚静、夏林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79213.91元,并支付期内利息4990.27元、逾期罚息(自2017年7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9213.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368.46元。

二、对王亚静前述第一项债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坐落于无锡市学前东路799-43116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锡房他证字第××号)予以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89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10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王亚静、夏林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之前归还光大银行所有的本金和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将自动履行归还光大银行。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1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刘德龙

审判员  尤 祺

审判员  冯德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聿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