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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1788号

高某1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1,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高某2,男,194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高某3,男,194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高某1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11710号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西城区烟袋斜街XX号X房X间(房号X)、X房X间(房号X)、X房X间(房号X)由高某1、高某2、高某3共同继承;其中高某1占有该房三分之一份额、高某2占有该房三分之一份额、高某3占有该房三分之一份额。

二、原房屋产权证作废。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玉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