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1,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高某2,男,194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高某3,男,194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高某1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11710号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西城区烟袋斜街XX号X房X间(房号X)、X房X间(房号X)、X房X间(房号X)由高某1、高某2、高某3共同继承;其中高某1占有该房三分之一份额、高某2占有该房三分之一份额、高某3占有该房三分之一份额。
二、原房屋产权证作废。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玉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