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91执7512号之一

王蒙恩、信德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蒙恩;信德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7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蒙恩,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信德才,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蒙恩申请执行信德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41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信德才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蒙恩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立案后以邮寄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2、于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2月07日、2019年01月09日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足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8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信德才在限高系统中限制高消费,同时以邮寄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4、于2018年11月12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征询其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并询问其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债权25万元及利息。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争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