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刑更61号罪犯郭忠峰,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现在辽宁省北镇监狱服刑。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8日,本院以(2015)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4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2017年4月25日,本院以(2017)辽07刑更9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起止2011年8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执行机关辽宁省北镇监狱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忠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忠峰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表扬4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忠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的犯罪情节及前科劣迹情况,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忠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
审判员 庄丽洁
审判员 姚雪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