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246号罪犯李讲华,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讲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李讲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湘刑终1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4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李讲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截止2018年09月表扬3次,并余335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李讲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讲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讲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2023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徐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