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26执33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邬春荣,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2EQWX02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秀丰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厂经营者。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邬春荣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邬春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428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56元,案件执行费2042元。 本院在执行了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的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名下的工商股权、证券、不动产、理财产品、车辆;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建军名下的六个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258.28元,金额较小,暂未扣划; 4.对被执行人张建军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建军的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 5.到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传唤未到; 6.鉴于被执行人张建军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张建军予以罚款; 7.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还对被执行人张建军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邬春荣,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桥富百年棋牌桌厂、张建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26执33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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