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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民督135号

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东奎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东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渝0110民督135号

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3055P。

法定代表人:赵开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

被

申请人:贺东奎,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山物业)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鑫山物业称,申请人与阳光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后,申请人进场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作为万盛阳光国际小区业主,未向申请人交纳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期间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57.5元、二次供水费268元,共计492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贺东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657.5元、二次供水费268元,共计4925.5元。申请费16.66元,由被申请人贺东奎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限被申请人在上述给付期内直接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拥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