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22刑初14号

沈建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沈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7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建国,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检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建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沈建国无证酒后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行至单县健泰路南头,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沈建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酒精测试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菏公物鉴(理)字[2017]02461号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建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克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房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