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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7民初2470号

邓雨锋与高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雨锋;高家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27民初2470号

原告:邓雨锋,男,生于1985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友,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家春,女,生于1987年2月15日,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邓雨锋与被告高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邓雨锋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雨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雨锋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邓雨锋负担。

审判长 宛 燕

审判员 黎利华

审判员 陈志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