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27民初2470号
原告:邓雨锋,男,生于1985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友,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家春,女,生于1987年2月15日,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邓雨锋与被告高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邓雨锋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雨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雨锋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邓雨锋负担。
审判长 宛 燕
审判员 黎利华
审判员 陈志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