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81民初7444号

刘宗明与战德法、匡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宗明;战德法;匡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7444号原告刘宗明,男,198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昔福,男,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战德法,男,195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匡桂珍,女,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明与被告战德法、匡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宗明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