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7444号原告刘宗明,男,198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昔福,男,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战德法,男,195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匡桂珍,女,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明与被告战德法、匡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宗明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