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924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赵录勋,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秦友平,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录勋与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录勋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8128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916.00元,并自2016年5月31日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借款还清。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132.9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秦友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于2018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名下无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9月18日再次发起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0月21日第三次发起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被执行人秦友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上述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484.62元和101.83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21日第四次发起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该账户内存款,但实际冻结金额为0,原因为账户已超额冻结,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秦友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月15日第五次发起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8年8月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在紫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在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权信息,根据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4日、紫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8年8月27日的查询结果显示,均无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刘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484.62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于2019年1月15日划拨被执行人秦友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01.83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并于2019年1月16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赵录勋。5.2018年7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9月21日,依申请执行人赵录勋申请,将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秦友平户籍地紫阳县城关镇塘么子沟村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8年12月20日到被执行人刘波户籍地紫阳县高滩镇万兴村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18年9月28日,应申请执行人赵录勋公告悬赏执行申请,本院发出紫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但至今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8.2018年12月20日,本院向紫阳县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找二被执行人下落,至今无二被执行人线索消息。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录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波存款484.62元、被执行人秦友平存款101.83元,合计586.45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赵录勋。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录勋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陈 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