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5民初376号之一
原告:石嘉威,男,199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王金鹏,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嘉威诉被告王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8日起诉来院,因原告石嘉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嘉威负担。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