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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民初376号之一

石嘉威与王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嘉威;王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5民初376号之一

原告:石嘉威,男,199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王金鹏,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嘉威诉被告王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8日起诉来院,因原告石嘉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嘉威负担。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