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11执异1号案外人:娄本兰,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鼎力国际**,.。原案申请保全人:王为民,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八倾五寸**,身份证号码。原案被保全人:宁丙征,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常村镇宁装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王为民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宁丙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娄本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娄本兰称,法院在办理申请保全人王为民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宁丙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的位于开封市开发区豪德贸易广场(西区)3栋18号的房产系被保全人宁丙征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中介出卖给案外人的。案外人娄本兰于当日向宁丙征支付定金4万元。12月6日将余款付清。其中偿还房贷181243.86元。宁丙征将该房产的钥匙、不动产登记证书交给了案外人,案外人开始占有使用该房产。及至解除抵押登记办理房产过户时,被告知该房已被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查封。案外人认为,在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经付清购房款并合法占有,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案外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停止对该房产的保全。原案申请保全人王为民辩称,案外人娄本兰与宁丙征双方商定的成交价格26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房产的交易有可能是串通恶意躲避债务的行为;娄本兰与宁丙征有没有利害关系不确定;王为民在起诉和保全时,该房产仅有抵押,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宁丙征,而不属于娄本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娄本兰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审查查明:我院在办理申请保全人王为民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宁丙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8年12月12日查封了位于开封市开发区豪德贸易广场(西区)3栋18号的房产。该房产被保全人宁丙征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中介出卖给案外人娄本兰,双方约定价款为26万元。案外人娄本兰于当日向宁丙征支付定金4万元。12月6日分通过银行转账两笔支付219000.86元,另付现金1000元。共计支付人民币26万元(计算至个位),其中偿还房贷181243.86元。后宁丙征将该房产的钥匙交给了娄本兰,案外人娄本兰开始占有使用该房产。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案外人娄本兰被告知该房已被我院于2018年12月12日查封。上述事实有娄本兰提供的《三品房地产交易合同》、转账交易记录、宁丙征所打收条等基本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外人基于对保全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以排除对该保全标的物之强制保全的,属于案外人异议。2018年12月12日本院查封了位于开封市开发区豪德贸易广场(西区)3栋18号的房产。该房产被保全人宁丙征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中介出卖给案外人娄本兰,双方约定价款为26万元。案外人娄本兰于当日向宁丙征支付定金4万元。12月6日分通过银行转账两笔支付219000.86元,另付现金1000元。共计支付人民币26万元,其中偿还房贷181243.86元。后宁丙征将该房产的钥匙交给了娄本兰,案外人娄本兰开始占有使用该房产。因该房已被我院于2018年12月12日查封,娄本兰办理过户登记时被拒。娄本兰与宁丙征就涉案房产的交易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双方通过中介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付清了全部价款,娄本兰也已占有使用该房产,只是因过户过程中被人民法院查封才未能办理。开封市开发区豪德贸易广场(西区)3栋18号的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至案外人娄本兰名下,娄本兰的请求应予支持。原案申请保全人主张的价格低于市场价、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等,没有相关证据印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案外人娄本兰的异议申请成立。
二、中止对开封市开发区豪德贸易广场(西区)3栋18号的房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曹艳青
审判员 孙丽平二〇一九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