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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民初7857号

董春林与杨丽华、朱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春林;杨丽华;朱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7857号

原告:董春林,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杨丽华,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朱志荣,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林祥,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春林诉被告杨丽华、朱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董春林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春林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春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董春林负担。

审 判 员 章小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孙蕾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