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7857号
原告:董春林,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杨丽华,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朱志荣,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林祥,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春林诉被告杨丽华、朱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董春林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春林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春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董春林负担。
审 判 员 章小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孙蕾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