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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6民初2385号之一

许浩与闫丽敏、杨建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浩;闫丽敏;杨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6民初2385号之一

原告:许浩,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

被告:闫丽敏,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现住郑州市。

被告:杨建立,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

原告许浩与闫丽敏、杨建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浩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浩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许浩。

审 判 长  王天超

审 判 员  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  郝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兴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