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6民初2385号之一
原告:许浩,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
被告:闫丽敏,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现住郑州市。
被告:杨建立,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
原告许浩与闫丽敏、杨建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浩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浩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许浩。
审 判 长 王天超
审 判 员 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 郝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兴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