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财保39-59号之一
申请人:成彩云,女,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申请人:冯照坤,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人:唐艳,女,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
申请人:徐友英,女,瑶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杨凤梅,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申请人:黄方玲,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
申请人:李翠香,女,瑶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李凤兰,女,瑶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罗茂珍,女,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仁县。
申请人:贺利飞,女,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申请人:首云香,女,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申请人:成东云,女,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申请人:许秀龙,女,壮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县。
申请人:刘金华,男,瑶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卢业容,女,壮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申请人:胡香花,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申请人:赵小军,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
申请人:文慧婷,女,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申请人:贺利娟,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申请人:邓现琼,女,壮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
申请人:姬艳飞,男,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上列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瑞玲,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州市锦益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岛路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43597039A。
法定代表人:张楚墩。申请人成彩云等21人于2019年1月15日以被申请人广州市锦益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益公司)已经向其付清全部经济补偿金、社保和公积金费用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锦益公司财产的解封。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粤0115财保3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锦益公司490000.7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上述申请人与锦益公司达成调解,本院根据双方协议出具相应的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现申请人称锦益公司已履行完毕,其要求解除对锦益公司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广州市锦益纸品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000.71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陈梦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