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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223民初7号

孙海廷与海北高原美果宝有机肥有限公司、贾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3-16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海廷;海北高原美果宝有机肥有限公司;贾启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2223民初7号原告孙海廷,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生,青海省海晏县村民,住青海省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海北高原美果宝有机肥有限公司。所在地:海晏县西海镇电厂门口南路东厂房三棚一处。法定代表人张长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贾启全,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生,青海省海晏县村民,住青海省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孙海廷诉被告海北高原美果宝有机肥有限公司、贾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贾启全已向原告履行拉运费,故原告孙海廷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履行拉运费,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海廷负担(已履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宋积珍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牛世洁

书 记 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