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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81执138号

王文瓶、徐小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文瓶;徐小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闽0481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瓶,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平,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徐小彬,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因徐小彬未履行生效的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575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文瓶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瓶与被执行人徐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等共计150600元,并缴纳(2018)闽0481民初575号案件诉讼费4300元和本案执行费1372元,同时,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祖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