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9420号
原告: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东瓦戈庄二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12694142。
法定代表人:张文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军,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海华,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高纪增,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宁市嘉祥县,现暂住即墨北站中国建筑工地生活区。
第三人:刘龙飞,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海华、高纪增、第三人刘龙飞纠纷一案过程中,现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建钢
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
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