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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2民初9420号

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温海华、高纪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温海华;高纪增;刘龙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9420号

原告: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东瓦戈庄二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12694142。

法定代表人:张文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军,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海华,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高纪增,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宁市嘉祥县,现暂住即墨北站中国建筑工地生活区。

第三人:刘龙飞,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海华、高纪增、第三人刘龙飞纠纷一案过程中,现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建钢

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

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