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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3民初179号

史秀婷、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秀婷;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亚林;王志玉;王志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民初179号

申请人:史秀婷,女,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办张家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6980696907。

法定代表人:张亚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亚林,男,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王志玉,女,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王志芹,女,汉族,住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人史秀婷与被申请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亚林、王志玉、王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3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亚林、王志玉、王志芹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亚林、王志玉、王志芹的房产、车辆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张士群

人民陪审员  曹素霞

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傅方娟

书记员徐丽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