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民初179号
申请人:史秀婷,女,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办张家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6980696907。
法定代表人:张亚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亚林,男,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王志玉,女,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王志芹,女,汉族,住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人史秀婷与被申请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亚林、王志玉、王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3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亚林、王志玉、王志芹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亚林、王志玉、王志芹的房产、车辆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张士群
人民陪审员 曹素霞
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傅方娟
书记员徐丽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