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26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环路高桥营罗庄村**(标牌路北)。法定代表人赵遂灿,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东亮,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村。法定代表人宋玉辉。
原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亮、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991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东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160798元及违约金48239.4元;
二、被告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陈东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东亮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1月16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11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19辆车,现以上辆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3.2018年12月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除上述车辆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26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东亮、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天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