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21民初4134号
原告: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白招牌**楼正****、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560979728。
法定代表人:唐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财,四川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光珍,女,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华(系被告之姐夫),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受理后,原告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明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胥泽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