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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民初8577号

沈小帅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小帅;刘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1302民初8577号

原告:沈小帅,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被告:刘丽,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沈小帅诉被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小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小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40000元借款;2.起诉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9月11日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约定于9月19日偿还。现已超过约定期限,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刘丽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1日,被告刘丽向原告沈小帅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8年9月19日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条据主张被告偿还借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小帅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小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杜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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