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1302执3846号

徐瑞与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瑞;管国良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02执3846号

申请执行人:徐瑞,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住宿迁市。

被执行人:管国良,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徐瑞与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302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瑞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管国良偿还徐瑞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9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管国良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管国良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管国良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管国良通讯地址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富豪御景城14楼四单元107室调查,经查,管国良长期不在家居住。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管国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管国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34095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管国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