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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6民初70号

汝阳县人民医院与王胜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汝阳县人民医院;王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70号

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汝阳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李孟飞,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汝霞,该院总务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胜利,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与被告王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于2019年1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元,由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吴文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一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