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70号
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汝阳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李孟飞,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汝霞,该院总务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胜利,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与被告王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于2019年1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元,由原告汝阳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吴文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一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