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13460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经营者:韩金露,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耀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建龙,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与被告张建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于2019年1月16日以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已支付中介费6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妲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