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冀0821执413号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青、王建:关于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青、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苏青、王建于2019年3月1日前将欠款本息110000.00元一次性给付完毕,因本案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