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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4刑申2号

被告人毛莹犯贪污罪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毛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湘0304刑申2号 毛莹: 你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毛莹犯贪污罪一案,对本院(2016)湘030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作出判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毛莹犯贪污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公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毛莹利用其担任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收支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用该医院患者刷卡POS凭条到出纳处套取现金、代替出纳直接到收费员处收款不入账、用其自己在该医院刷卡的POS凭条到出纳处重复套取现金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毛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毛莹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属于非法收集,应当予以排除,故其向本院提出申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