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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9号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20刑初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振黄),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沪B9X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庄良路由由南向北行驶至庄良路南亭公路右转弯时,与沿庄良路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吴水琦发生事故,致双方车损,被害人吴水琦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即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监控视频,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谅解书、收条、承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的民事赔偿已部分解决,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万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