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34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
申请人:吉林省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韩立波,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德惠市正德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林伟,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周秋兰,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
申请人:林伟,男,汉族,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
申请人:张单,女,汉族,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
申请人:韩立辉,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
申请人:王树红,女,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
申请人:于雷,男,汉族,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
申请人:杨春艳,女,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被
申请人:韩立波,男,汉族,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
申请人:梁海英,女,汉族,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
申请人:姜洪文,男,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
申请人:禹英华,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月16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房屋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