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787号
原告:中科力函(深圳)低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桂月路**硅谷动力汽车电子创业园****101。
法定代表人:李海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永刚,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琼,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丽妮,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科力函(深圳)低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永刚、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中科力函(深圳)低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力函(深圳)低温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科力函(深圳)低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科力函(深圳)低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骆 丽 莉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颖欣(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