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561号 起诉人:彭玉华,女,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收到起诉人彭玉华的民事诉状。起诉人彭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跃进居委会”)为原告彭玉华恢复供水,并达到使用标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跃进居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彭玉华在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跃进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因相关项目建设,彭玉华被告知上述宅基地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目前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彭玉华房屋所在地的水一直由跃进居委会提供,2018年10月15日,跃进居委会作出《关于跃进水厂关停及变压器拆除的通知》,决定关停跃进社区水厂,严重影响彭玉华正常生活。作为供水一方,在没有任何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能私自停止供水,更不能把断水作为逼迫搬迁的一种手段,跃进居委会擅自停止供水的行为侵害了彭玉华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跃进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讨论、表决,决定关停跃进社区水厂及拆除社区11台变压器,彭玉华对居民代表大会决议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彭玉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