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4民初35号
原告:闫某
被告:闫飞
被告:闫佩和
被告:闫佩余
被告:闫佩英 闫某与闫飞、闫佩和、闫佩余、闫佩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闫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李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