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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4民初35号

闫某与闫飞、闫佩和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闫某;闫飞;闫佩和;闫佩余;闫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4民初35号

原告:闫某

被告:闫飞

被告:闫佩和

被告:闫佩余

被告:闫佩英 闫某与闫飞、闫佩和、闫佩余、闫佩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闫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李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