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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民终141号

欧炳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欧炳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炳新,男,汉族,1951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909206983R。

法定代表人:曹勇,行长。 上诉人欧炳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5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7日向上诉人欧炳新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欧炳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利华

审判员  赵宗秉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琼

书记员  冯丹丹 来源: